律师说法》陌生人摸妳的脸,算不算性骚扰?

08.03.2018  00:43
2018年03月08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吴家诠 、天秤座法律网

臺湾宜兰地方法院于日前表示,有女子控诉被同一个基金会辅导的男子摸脸、袭臀,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规定提出告诉。但该院认为,袭臀部分因为欠缺人证、物证,因此判处无罪;至于摸脸颊部分,则因为脸颊不属于隐私部位,也判处无罪。

●法律评析

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规定,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行为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最高法院见解认为,所谓性骚扰是带有性暗示的短暂性、偷袭性的不当触摸动作,其本身有调戏的意味,让人有不舒服的感觉,行为人本身具有性暗示而调戏被害人之意思,进而满足调戏对方之目的。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袭臀部分,当事人无法证明,且亦无人证、物证可供证明,因此判处无罪;至于摸脸颊部分,该条规定中身体隐私处是不明确法律用词,作为臀部、胸部以外之补充规范,其部位应与臀部、胸部部位等同样具有隐私意涵,依社会通念及被害人个别情状加以判断。因此,本案中宜兰地院认为摸脸颊不属于身体隐私部位,不构成该条犯罪。

不过,被害人可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0条规定,对身体触碰、触摸行为向各县市主管机关提起申诉,如该行为构成性骚扰,仍可以裁罚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此外,如行为人有限制被害人行动自由时,亦可依刑法第304条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提出强制罪告诉。行为人恐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本文转载自天秤座法律网)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