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骨塔隧道案 指南宫可申请徵收地上权

17.03.2017  19:35

木栅指南宫欲兴建灵骨塔等,发现隧道经过下方,要求高公局徵收土地遭拒,打官司也败诉定谳,声请释宪。大法官认为法令有规范不足,指南宫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徵收地上权。

这起案件源于指南宫及南宫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认为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兴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木栅隧道时,未经其同意,就从下方穿越其投资兴建的灵灰堂暨停车场空间,影响土地开发安全及利用。

为此,指南宫向高公局请求协议价购及办理徵收遭拒,转而提起行政诉讼;经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诉为无理由驳回上诉确定,因此声请释宪。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举行第1455次会议,会中就「土地所有权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请求徵收地上权案」,作成释字第747号解释。

大法官认为,本案解释的争点在于,人民土地如果未经徵收,而实际已遭公路穿越地下,超过个人社会责任所应忍受的范围,却未得到补偿,是否可以请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徵收地上权?

解释文指出,需用土地人因兴办土地徵收条例第3条规定的事业,穿越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逾越土地所有权人社会责任所应忍受范围,形成个人之特别牺牲,而不依徵收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徵收地上权者,「土地所有权人可请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徵收地上权」。

解释文中也谈到,土地所有权人无从请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徵收地上权,属于法律规范不足,与宪法保障财產权的意旨不符,要求有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日起1年内修法。

此外,大法官谕知个案适用的请求权时效,声请人就声请释宪原因案件的土地,可自本解释送达日起3个月内,依解释意旨请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徵收地上权;但是声请人是不是确实有特别牺牲的情形,则是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在本次解释范围内。106031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