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鹏涉贪案 更二审改判4年6月

17.11.2016  15:40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高志鹏被控贪污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审今天宣判,依贪污罪判刑4年6月,褫夺公权4年,追缴不法所得新台币50万元,本案可提起上诉。

高志鹏被控在国有财產局市场承租价购案中游说,收受政治献金50万元,更二审查出高志鹏向国有财產局副局长请托、关说,具有「实质影响力」。

台中高分院更二审今天宣判,依贪污罪判高志鹏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4年,追缴不法所得50万元,高志鹏的助理姚升志被判刑1年4月,褫夺公权2年,本案可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指出,民国95年间,东丰阁公司向国有财產局申请续租台中市一处国有非公用市场用地,因申请承租案未如预期顺利,该公司请高志鹏的国会助理姚升志,盼透过高志鹏向国產局关说、请托。

96年间,高、姚分别向国產局长、副局长提起此事,4月间获该局同意使用;东丰阁交付200万元给姚,姚先挪用部分偿还私人债务。

同年5月高志鹏因参加民进党不分区立委党内初选,姚以政治献金的名义,将50万元贿款交给一名不知情国会助理,登载在高的收赠捐款帐簿。事后,并告知高此事。

合议庭认定,高和姚明知承租价购案有违相关法规命令及职权命令,仍利用立委职权、影响力向国有财產局最高首长关说、请托,让东丰阁公司取得国有非公用市场用地之租、购权利,再从中获取金钱利益,高所为是犯「贪污治罪条例」。

高志鹏一审判5年6月,上诉台中高分院二审,法官认为国有地让售、租赁非立委职权,就算有拿到钱,只构成品德非议,改判2人无罪。

更一审採用「实质影响力」说,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4年;更二审宣判,合议庭见解不变,但因该案已审理10年,适用「妥速审判法」,减轻改判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4年。105111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