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农业园区欠租4个月终止合约
19.04.2016 14:08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将原积欠租金2年缩为4个月,就能终止租约收回租地;营运计画实施期限则延长,以利农业生技產业营运。
为提高园区内土地使用效率,原本依民法第440条第3项及土地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对未依租赁契约缴交租金者,积欠2年以上,才能终止契约收回租地;三读修正条文则缩短为积欠4个月以上,就能终止契约收回租地,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为了帮助厂商面对各种状况,提高营运可行性,这次修法也延长营运计画期限,将现行为3年及可延长一次3年,总计6年的厂商营运计画期限,准予再增加延长一次3年,总期限不得超过9年。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清在法案初审时曾说明,农业生技、农业加值產业筹备及营运时,必须符合GMP登记法规,投资筹备期也较长,还有农业相关產品也常会遭遇各国贸易障碍,将厂商营运计画期限延长为9年,将有助于业者因应各种实况。
另外,修法也放宽员工宿舍出租对象,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相关机构指派的人员都纳入,以符合业务推动实际需要。
有鉴于园区招商运作已步入正轨,且现行条文对于减免土地租金的判断基准不够明确,为避免產生争议,三读条文也将减免土地租金规定予以删除。10504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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