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搜救合作今后有法可依

31.03.2015  11:34

  3月25日上午,记者从福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3月26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海上搜救的工作体制、机构组成及职责、海上搜救行动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填补了福建省海上搜救立法空白,同时还对与台湾地区加强搜救交流合作工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规定》对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寻救助的交流合作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定期组织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定期开展两岸海上搜寻救助演练、演习;畅通两岸海上搜寻救助信息通报渠道;推动信息共享;建立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同合作机制。

  其中,关于台湾船只、渔民遇险的救助,福建省海事局副局长陈传全表示:“《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里有个‘就近快速’原则,如果在台湾海峡发生的险情,距离台湾比较近的,通过我们和台湾相关搜救力量联系,由台湾派出船艇或飞机进行救助;如果台湾船在我们水域发生的险情和事故,由我们派出船艇或飞机进行救助。”

  台湾船只、渔民发生险情、事故后,后续医疗救治等产生的费用问题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福建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林映怡介绍说:“不管是台湾的渔船、商船、任何飞行器在海上遇险、遇难,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参与海上救助工作,后续相关情况我们会根据人员数量和所需承担费用的大小,通过有效协商解决。如果是有法律保障依据的,我们会通过相应的渠道解决。如果是一般人员本身不具备承担能力或者没有参加保险等情况,在大陆所产生的后续相关费用,我们也设有专门的经费来保障。

  林映怡告诉记者,其实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实施之前,这样的做法已经在两岸海上搜救实践中实行过,但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两岸在这方面工作的“协调力度、难度会大一点”,而新实施的《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中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今后解决问题的渠道会更加顺畅。

  陈传全表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海上搜救法律法规,《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将使福建省海上搜救工作有法可依,及时、有效搜救海上遇险人员,规范海上搜救活动,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将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依法行政”也将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加强。

  □本报记者吴亚东

  本报实习生陈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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