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义大国赔案 义联集团以新闻稿回应

08.11.2017  23:25
2017年11月08日 21:25 中时 林雅惠

有关义大国赔案,义联集团8日晚间以新闻稿回应,表示回应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之声明如下:

一、「义大世界」开发案所有已兴建完成之建物,均依法兴建并取得使用执照,并无建物安全及公共安全问题

「义大世界」开发案所有已兴建完成之建物,均系依法向政府申请建造执照后,依政府核发之建造执照按图施工,兴建完成后经政府勘验无误而核发使用执照,并为所有权登记在案,何违法之有? 又容积管制规定与建物安全及公共安全无涉,此观之政府有奖励容积、容积移转等规定即明。事实上,高雄市区就有很多建案系依政府奖励容积及容积移转规定来增加建物容积,经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核发建造执照及核发使用执照,也未曾有建物安全及公共安全问题。「义大世界」开发案所有已兴建完成之建物,均依法兴建并取得使用执照,并无建物安全及公共安全问题。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所谓容积涉及建物安全及公共安全云云,并非实在。

二、全区管制案之国家赔偿请求

1.本件国家赔偿,系根据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62号不准申报开工案(即全区禁止开发案)高雄市政府工务局败诉之确定判决请求,与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所指最高行政法院认定义大世界有超额容积建案之3件确定判决无涉。目前业主等对上述3件最高行政法院确定判决表示尊重,惟建物有超额容积情形,业主等得依建筑法规申请变更设计解决,对于业主等此项变更设计申请,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理应准许。现在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却坚持全面禁止开发行为之管制,明显违法。

2.纵认「义大世界」开发案内部分建物有超额容积情事,依内政部函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62号确定判决意旨,政府依法仅能就各该超容积个案分别处理,不得对「义大世界」开发案内其他合法建案或土地为全面禁止开发行为之处分,要极显然。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无视内政部函示及最高行政法院确定判决,行政权无限扩张,悍然对「义大世界」开发案内其他合法建案或土地为全面禁止开发行为之处分,造成「义大世界」开发案之开发全面停摆,各业主损失巨大,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应属正当。各业主目前请求赔偿金额为截至106年1月1日止之损害额共新台币91亿余元。

三、撤销部分使用执照案之国家赔偿及损害补偿请求

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427号、97年度判字第773号、100年度判字第2273号、101年度判字第83号、102年度判字第799号判决意旨一再阐明:「建造执照之核发纵于法不合而有撤销原因,但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依然存在」、「建造执照之核发与使用执照之核发,先后两程序具有关联性,起造人按所核准建造执照之设计图说建筑者,即应发给使用执照」、「未撤销建造执照之前,不得撤销使用执照」。乃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竟在未撤销各该建造执照之前,径行撤销各该建物超容积部分之使用执照,其明显违法如人在额头上刻字一样,路人可见。各业主因此遭受重大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及依信赖保护原则请求损害补偿,自属当然。此撤销部分使用执照案目前正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设若最终判决业主胜诉确定,高雄市政府工务局自应撤销其处分,则业主得请求国家赔偿金额为自高雄市政府工务局违法处分之日起至该局撤销处分之日止之损害额,目前业主先请求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之损害额共新台币55亿余元;设若最终判决业主败诉确定,业主因信赖政府核发之使用执照,花费鉅额资金设置消防、水电工程、相关装潢及必要设施等等,将全然无用,形同废墟,各业主等自得依信赖保护原则请求损害补偿,目前请求补偿金额共新台币112亿余元,若有其他损失将另行请求。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