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泰国女代孕来台產子 女遭起诉

03.05.2016  12:59

新竹陈姓女子前年仲介一名陈姓男子向泰国购买不明女子卵子,并找来另名泰国女子代理孕母,今年来台產子,遭新竹检警依违反人工生殖法罪嫌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检警指出,陈姓女子得知年约40岁的陈姓男子想以代理孕母之方式传宗接代,民国103年10月,仲介陈男以泰铢16万至18万元购买年籍不详之泰国籍女子之卵子,泰铢115万元作为代理孕母。

陈男同意后,于去年底、今年初前后两次搭机飞往泰国取出精子,与购买来的卵子以人工生殖方式结合为受精卵2颗后,先进行冷冻保存;去年7月间,找到同意担任孕母的泰国女子后,前往柬埔寨某医院,将受精卵解冻后植入该代理孕母子宫。

代理孕母事后返回泰国,不久到医院检验,确认有1受精卵成功着床,怀孕期间,陈男每月支付泰铢3万5000元给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计算好预產期,于今年3月4日以观光签证来台,先投宿在新竹某旅馆等待生產,当月31日于新竹某医院顺利產下小孩,而此生產过程全由陈男在旁照料,2人也约定代理孕母返回泰国后,还可获得泰铢20万元酬劳。

然而,负责接生的院方认为有异,主动通报内政部移民署新竹市专勤队,经调查后发现,陈男与產妇并非夫妻,且陈男也坦承是为了要传宗接代,才会找陈女仲介找代理孕母。

检警找到帮忙仲介的陈女,她坦承收受10万元佣金帮忙完成这次寻找代理孕母的交易。

然而检方指出,人工生殖法第31条规定,意图营利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或居间介绍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委托者陈男和代理孕母并无罚则,但负责仲介的陈女则被依人工生殖法移送法办。105050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