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对轻罪案件上诉问题多 监察院建请司法院研议提案修法

15.11.2017  20:30
2017年11月15日 18:32 中时电子报 郭匡超 /综合报导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规定所列罪名,非属重罪,第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官或自诉人得上诉第二审法院之制度尚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及自诉人应负实质举证责任等现代法治国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情乙案,经监委王美玉、仉桂美自动调查,并于今(15)日提案经决议通过。

一、司法院允宜依据释字第752号解释意旨,审慎研议检讨相关诉讼制度,以符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规定:

(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项规定被判决有罪者应有声请上级法院依法覆判的权利。司法院106年7月28日释字第752号解释揭明「对被判有罪之被告,至少提供一次上诉救济机会,为诉讼权核心。」

(二)法官、检察官及公务员惩戒判决影响司法官及公务员之身分、财產权益甚鉅,目前所採一审一级审判制度,并未提供至少一次的上诉救济机会。

(三)选举诉讼等採二审终结制度,亦有第二审撤销原审对被告有利判决并自为对被告不利判决,所应赋予被告适当上诉机会之诉讼权保障问题。

二、司法院允宜参照刑事妥速审判法第8条及第9条限制对无罪判决上诉之立法意旨,审慎研议并考量提案修法限制对无罪判决之上诉制度,以保障被告依据宪法第16条规定受公正、合法、迅速审判之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经司法院于88年7月6日至8日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达成「落实第一审为坚强之事实审」共识后,自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刑事诉讼法,逐渐从职权主义转型成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刑事诉讼之目的,除发现真实,行使国家刑罚权之外,亦有保障人民免于被反覆追诉至获判有罪,陷于长期间时而无罪时而有罪判决之焦虑及不安的风险及折磨之目的,此实乃现代法治国刑事诉讼之目的,亦为我国宪法第16条规定保障人民诉讼权之真义。

(二)司法院106年7月28日释字第752号有关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及第2款所列罪名案件,第二审判决撤销第一审无罪判决,改判有罪时,得上诉第三审,请求救济之解释,本院谘询学者专家表示,该等第376条轻罪案件之争议多属事实认定问题,恐难获法律审之第三审救济。对于遭改判有罪之被告而言,实益有限。

(三)且现行轻罪案件第一审无罪判决得上诉第二审覆审之规定,亦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项、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及同法第161条检察官或自诉人应负实质举证责任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疑义。

(四)实行追诉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拥有强大的侦查处分权,绝大多数被告相对弱势许多,现代法治国相关诉讼制度尚不得允许不计代价之追诉程序。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