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买漫画 色姨丈500元拐少女上床

11.10.2017  18:25

17岁少女因交男友被母亲责骂,与母亲争吵,愤而提及她小学暂住王姓姨丈家中期间,仅为了要零用钱买漫画,曾被姨丈夺去贞操的难堪往事,母亲惊吓之余带着女儿报警,王男在警询时一度自承性侵兽行,供称是「为了发泄性欲」,事后虽改口否认,但台北地检署不採信其说法,11日依与未满14岁少女性交罪嫌起诉王男。

检警调查,2011年7月至8月暑假期间,就读小学5年级的被害少女,因母亲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她,将她送到阿姨家暂住2个月;某天只有被害人与姨丈王男在家,被害人想买少女漫画,开口跟王男要零用钱,王男要求少女:「裤子脱掉在床上等,等一下就会有钱了」。完事后少女拿到500元零用钱;2人在短短2个月,就发生3次性关系。

直到今年初,17岁的被害人瞒着母亲偷交男友,母亲发现后传简讯辱骂她:「贱女人,搞过多少男人?早知道这样不如叫妳去当妓女」等不雅字眼,气得她与母亲大吵一架。少女认为母亲没照顾好她,在与母亲吵架时提起她小学时为了买漫画,与姨丈上床的难堪往事,母亲听闻后犹如晴天霹雳,立即带她到警局报案提告。

警询时,王男承认与少女发生性关系,供称他也要发泄性欲,直到案件函送北检后,他才改口否认犯行,辩称警询时的自白,是因为害怕而被警察逼供,为取信检察官,他还辩称自己失智、不举无法行房。被害人事发后一度后悔,希望能撤告,因为她认为阿姨及姨丈比母亲还照顾她。

检方勘查王男在警局做笔录时的录影画面,发现王男并无遭逼供的情况,且他当时的自白,与少女所指控的情节相符,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穿着、两人之间的对话等,说词均一致,认定王男涉与少女性交的罪证明确,依法起诉。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