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迴避法大修 扩大适用范围

04.02.2016  13:53

逾十五年未曾重大修正的「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院会今天大翻修,法务部廉政署署长赖哲雄表示,现今社会经济活动蓬勃,民间与政府的交易行为也越发多元,现行法令已经不符社会现况,此次大举翻修,以纳入不同的违法态样,并让防止利益衝突的手段尽量符合比例原则。

这次修法大幅扩大适用对象,包括增加综合处理幕僚事务的幕僚长、副幕僚长与执行该职务的人员,适用对象将涵盖首长机要人员,也包括民意代表公费助理。此外,代表政府公股董监事、公法人董监事与理事长、政府捐助财团法人的执行长及秘书长、代表政府或公股出资、捐助的公民营事业机构

草案重新定义应迴避的利益,包括财產与非财產两部分,针对非财產部分,明定人员的任用、聘任、聘用、约顾、临时人员的进用、劳动派遣、陞迁、调动、考绩等,都是必须迴避的人事措施,而且迴避范围并不限于个人所服务的机关。

草案并大幅增加罚锾额度。过去违反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处10万至200万元罚锾,草案大幅提升为100万至500万元,若经所属机关认定应迴避而未迴避者,则可处1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且得按次处罚。公职人员假借职务权力图利自己或关系人,或请托关说,罚锾额度则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修正为3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修法也参考大法官会议第716号解释意旨,将一定金额以下交易排除,并降低裁罚金额,以符合比例原则。

(工商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