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修法明定村里长保险费支应范围 并无增政府加支出

03.04.2018  20:12
2018年04月03日 19:26 中时 张理国

立法院三读通过「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7条及第10条修正案,明定乡镇、市、区公所编列预算支应村里长保险费项目,应包含投保保险金额新臺币500万以上伤害保险之保险费,并自今(107)年12月25日施行。有媒体报导「政府将编预算支应保险费讨好村里长」,内政部澄清报导与事实不符,现行乡(镇、市、区)公所每年已有编列村(里)长保险费相关预算,本次修正主要是明确规范保险费应包含村(里)长意外险保障,并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对于媒体未了解法案内容即做出误导民眾之报导,表示遗憾。

内政部说明,「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规定,村里长因执行职务关系,得由乡镇、市、区公所编列预算支应保险费,其最高标准比照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1万5,000元,惟对于保险种类并无明确规范。经考量村里长执行职务时常遇突发意外状况,例如105年10月臺东县海端乡雾鹿村前村长余元龙因勘灾不幸罹难,引发各界关注,多位立法委员爰陆续提案要求政府应编列预算支应村里长保险费,保险项目并应包含一定金额以上的伤害保险,业经立法院三读通过。

内政部指出,现行乡镇、市、区公所每年已有编列相关预算,本次修正是为明确规范保险费的使用范围,行政院年初也已函送类似提案请立法院审议,对于立法院率先通过委员提案,提供村里长更完整的保障,内政部乐见其成。

另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系为配合里长任期,自下届(今107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对于媒体曲解法令规定,内政部除表示遗憾,也再次强调本次修正并无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体所称之钱坑法案,亦无讨好村里长,请民眾切勿以讹传讹。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