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添新便利 台波相互承认驾照

15.02.2016  20:30

外交部15日表示,为提升我国与波兰民眾赴对方国家工作、求学或经商的便利性,波兰驻台代表梅西亚(Maciej Gaca)与我驻波兰代表陈铭政大使先后完成签署《驻波兰臺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驻臺北华沙贸易办事处间就驾照相互承认之瞭解备忘录》。

外交部指出,签属后,持有臺湾或波兰驾照者在依相关规定缴纳规费后,毋须通过笔试及路考即可申换波兰或我国驾照,惟申请人须持有自核发日起算效期至少1年的对方国合法居留证明,并于入境对方国之翌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双方免试互换驾照范围涵盖轻型机车、重型机车、普通小型车、普通大货车、普通大客车及普通联结车等种类。

外交部表示,将续与波兰主管机关协商确认免试换照实施细节、申请程序及开始受理申请日期并适时对外公布,相关换照资讯亦将上载至外交部全球资讯网的「全球免试申换驾照」专区。

(旺报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