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变贵 风景区将收「观光保育费」

06.10.2017  13:21

交通部预告修正「观光地区与风景特定及自然人文生态观光地区观光保育费收取办法」草案,风景区未来将收取观光保育费,价格从30元至200元不等,并可依寒暑假、假日以及国籍订出差别费率,预计年底公告上路。

前2年来台旅客皆破千万,不少热门景点因观光客眾多,景观与环境破坏频传,有立委提案修法,要求观光地区、风景特定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等,得对旅客收取「观光保育费」。立法院于去年底通过「发展观光条例」第38条修正,事业主管机关可对进入观光地区、风景特定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的旅客收取观光保育费,收费方法、范围、对象及差别费率,则由交通部拟定。

交通部昨预告草案,公布观光保育费收费范围,若该区域每年旅客人数在10万人次以下,可向游客收取30元至60元;10万以上未达50万人次,每人可收60元至120元;50万人次以上,每人可收120元至200元。观光局表示,保育费将专款专用于经营该景区的生态维护及保育。

此外,各机关可针对国籍、季节、假日、尖离峰状况,订定差别费率。观光局强调,各风景区的保育费收费与否,以及区域,须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决定,划定后公布实施,若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应先会商当地原住民族事务主管机关。

对民眾来说,未来只会收取一笔费用,该笔费用包含门票规费与保育费,该规定在预告60天后就会正式公告上路,最快年底时,各事业主管机关就会着手评估收费方式与区域。

(中时)

中时电子报 旅游频道 简怡欣[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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