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军人过劳死纳因公死亡抚恤

11.04.2016  15:23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草案增订「过劳死」为因公死亡的事由,并明文列为军人因公死亡得申请抚恤的事由之一。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审查兵役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江启臣日前提案,鑑于公务人员抚恤法早在民国99年修正,将「过劳死」列为公务人员因公死亡事由之一,但军人抚恤条例迟未修正,导致抚恤实务无以为据,因此修正军人抚恤条例第七条条文,将「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明文列为军人因公死亡得申请抚恤的事由之一。

委员会今天讨论时,国防部也支持这样的修法,最后草案只在些微的文字修正下通过初审。

在兵役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行政院提案版本指出,现行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者得予缓召的原因,关于「同父兄弟」、「兄弟」与「父」等条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障性别人权,及促进性别平等规定的意旨有所不合,因此提案将「同父兄弟」修正为「兄弟姊妹」、「其父已年逾60岁或死亡」修正为「其父或母已年逾60岁或死亡」。

此外,行政院提案中也提到,国军示范公墓、空军军人公墓及忠灵殿(塔)在新建之初,都已设置双穴(龛),将国军官兵战死、因公殒命,或其本人及配偶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纳入,得以同碑同穴合葬或共厝。

行政院提案的兵役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过委员会讨论后均无异议初审通过。105041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