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立院正副院长选举改记名投票

16.05.2016  23:49

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草案,立法院正副院长选举以记名投票互选,因国民党团反对,最后动用表决,赞成者4票、反对者3票,通过记名投票规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第一条草案规定,根据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由立法委员以记名投票互选之,全体立法委员均为当然候选人。

同法第一条之一草案规定,院长、副院长选举,应于每届立法委员第一会期报到、宣誓就职当日举行。委员会会议主席、民进党立委段宜康会后表示,这两项修正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已经完成审查、出委员会,提报院会处理。

另外,涉及议长中立的立法院组织法第三条修正草案等9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朝野立委获致共识,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產生;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草案规定,立法院长、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应本公平中立原则行使职权,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1050516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