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制度处置失当 监院纠正行政院
04.08.2016 23:07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监察院调查「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发现10年补缴保费制度设计明显未尽周延、保险制度未与社会救助区隔,潜藏债务风险难避免等处置失当,今天通过纠正行政院。
纠正案文指出,「国民年金保险」制度考量被保险人多属经济弱势者,规划设计被保险人得补缴10年内的保险费。
不过,监察院说,10年补缴保险费的期间过长,且对于多年甚至10年来均未缴保险费者,累积时日愈久,恐将更加无力负担。
监察院指出,开办迄今的10年缓衝补缴保费期即将于民国107年届临,尚有近5成被保险人未缴费,显示国民年金保险制度缓缴保费10年期间的制度设计,与保障弱势民眾经济安全的原意有悖,制度设计未尽周延。
监察院说,开办国民年金保险制度,虽具社会保险名义,却满布福利思维;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两者本质有异,应做出区隔。国民年金保险开办之初,将保险费率定于6.5%,虽已3次调升费率至目前的8%,离精算的最适费率22.02%仍有相当差距。
监察院认为,行政院应督饬相关主管机关重行检讨并厘清整体社会保险与社会安全体系的定位,和国民年金保险费率的合理性。105080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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