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换补休 学者:声请释宪恐被认定无效

11.01.2018  19:55
2018年01月11日 19:24 中时 洪安怡

劳基法》三读通过,新增的第32条之1加班换补休,引发更多争议,台北市劳动局长赖香伶质疑没有写明补休期限,徒增劳检困难,更有学者认为,此条文损害劳工权益,若声请释宪,恐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文。劳动部回应,加班费换补休需劳工同意,雇主不可强制要求,选择权仍在劳工,为了不让补休无限期拖延,未来会透过法规命令要求年度结清。

劳基法》新法通过,有条件让每月加班工时由46小时提高至54小时,3个月总加班时数不超过138小时、7休1松绑成14休2、轮班间隔缩短为8小时、休息日工资取消「做1给4」、特休假递延等,民进党团再新增第32条之1,让劳工加班可换补休,补休时数依照实际工时1比1计算。

赖香伶认为,32条之1让补休期限由劳资双方协商,并无明确时间,可能会出现劳、资双方认知期限不同的问题,世新大学社发所副教授陈政亮也于个人脸书提出质疑,母法将补休期限交由劳资协商,劳动部长林美珠却又说要在施行细则中订定年度结清?

文化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邱骏彦也于个人脸书上贴出长文,此规定恐造成,只要劳工首肯改採补休,雇主就再也无需负担第24条第2项规定的休息日高额加班费,「令人担心一例一休已成昨日黄花」,他认为,如果声请释宪,主张第32条之1抵触第1条保障劳工权益之立法宗旨时,被大法官会议宣告32条之1无效的机会,并非没有。

劳动部主任秘书陈明仁回应,加班换补休仍是以劳资协商为主,但为了避免补休期限漫无止尽,未来拟透过施行细则或解释令做补充,规定补休于年度结清,他强调,原则上劳工加班,雇主还是要给予工资,要不要换补休,选择权在于劳工,至于未来劳检的执行面该如何处理会再来讨论。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