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换补休期限 不得超过特休截止日

17.03.2018  15:02
2018年03月17日 14:43 中时 洪安怡

劳基法》修正条文本月上路后,新修正加班费可换补休,且特休假可递延1年度,有公司向询问加班补休和特休假能否不同步,北市劳动局回覆,补休期限不得超过特休期限,且加班换补休不能递延,逾期未休则必须换算成加班费给予劳工。

本次修法让特休假可依周年、历年、会计年度等递延1年度,并规范加班可换补休,补休期限比照特休假採年度终结计算。近日飞腾云端近期函询劳动部,特休假与加班补休期限是否可「脱鉤」,如一个使用周年制、一个使用历年制。各採不同方式计算?补休期限是否可比较特休假递延?

北市劳动局函示,依照母法规定,加班换补休期限,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但不可超过特休假约定的期限。举例而言,劳工甲特休假採历年制,预计今年12月31日须结清,但甲劳工于今年12月29日加班,倘若要换补休,则须于12月31日前休毕,否则须结算成工资。

此外,由于现行特休假可递延1年,以上述劳工甲为例,倘若甲今年特休假共有3日未休毕,最长可递延至明年12月31日休毕,但甲劳工于今年12月29日的加班补休,无法比照特休假递延,仍须于今年12月31日以前休毕,为休毕则需折算成加班费发给劳工。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