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只劳力士遭没入 星籍男兴讼败诉

03.03.2016  16:35

新加坡藉杨姓男子来台被控未依规定申报日币现钞300万元及价值逾新台币268万元的9只劳力士手表遭没入,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没入有理,判杨男败诉,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杨男在民国102年11月23日自日本搭机入境台湾,走绿线(免申报)台通关,被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关员拦检,查获「日币300万元」及「ROLEX手表9只及其盒装、保证书」,日币及手表均没入。

杨男经行政诉讼,讨回日币败诉后,针对手表部分另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本案违反行政罚法第24条规定「一行为不二罚之违误」,且当天他并没有入境台湾计划,他原订从台湾转机回新加坡,但因日本起飞班机迟延抵达台湾,无法衔接班机,迫不得已欲进入机场航空公司柜台换购机票,因不熟台湾法令而「过失」走到绿线(免申报)台通关。

法院调查发现,我国对于入境旅客携带物品应申报事项在桃园国际机场入境大厅托运行李转盘上方、海关检查台前方均设有电子萤幕24小时播放宣导,红、绿线检查台前也有明显告示牌,并印制有「旅客出入境通关须知」供旅客取阅。

杨男携带应税物品(手表),已逾新台币2万元免税范围,应经红线台查验通关,新加坡也採红绿线通关制度,杨男当时是以中文与关员沟通,并非第一次入境台湾,因此,杨男过失说法不予採信。

此外,依电子机票研判,当天杨男搭乘班机并无迟延问题,而本件没入手表处分适用的海关缉私条例第39条第1项规定,是就旅客出入国境,携带应税货物或管制物品隐匿不申报或规避检查的行为而为的规范,这与另案没入携带超额日币所适用的管理外匯条例,两者性质迥异,且分属不同领域,并无违反行政罚法「一行为不二罚」的原则。1050303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