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反驳台湾地位未定论:收复日本所占并非掠夺

17.07.2015  12:32

   中新网 7月1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近期有人士投书媒体,重提“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点。台湾地区外事部门16日反驳“台湾地位未定论”。

  该部门提及,1943年12月“开罗宣言”、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日本降伏文书”等一系列由中、英、美、苏、日等国元首或全权代表分别宣示或签定具有国际法效力法律文书。这3项法律文件并经中、美、日收入其条约或国际协定汇编。

  该部门提到,收复日本通过侵略与不平等条约取得的领土,并非掠夺,不发生军事占领问题。

  至于在1950年6月27日美国政府在朝鲜战争爆发后宣布“台湾海峡中立化”,将台湾地位进行“冻结”。前“外交部长”叶公超在1950年6月28日发布声明表示:“台湾系中国领土之一部份,乃为各国所公认,美国政府在其备忘录中,向中国所为之上项提议,当不影响开罗会议关于台湾未来地位之决定,亦不影响中国对台湾之主权。” 

  该部门称,另再根据国际法权威英国剑桥大学教授克若福(James  Crawford)认为,1952年“中日和约”(“台北和约”)第2条日本未指明对象放弃台澎主权,不能解释为台湾因归属不明而被视为“无主地”。

  此外,“旧金山和约”并未规定将台湾地位交由列强决定,故台湾并非主权未定地。克若福认为,基于上述理由,台澎两地应已由日本归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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