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修正移盟提诉求 内政部:已兼顾移民权益

27.04.2016  15:36

延宕一届的「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原封不动将内容重新送立法院审查,对于关注移民与外籍配偶权益的民间团体,提出「删除抽象用语,排除微罪纪录」等意见,内政部27日回应表示,国籍归化必须兼顾国家利益及移民权益,目前修法的草案中,已充分保障弱势移民,也欢迎各界共同讨论。

内政部表示,检讨修正「国籍法」目的,主要为保障人权,维护婚姻移民权益,并解决外国人归化中华民国国籍实务问题,藉以延揽优秀外国人才。

针对「国籍法」规定申请归化者须具备「品行端正」要件,草案中已订定「归化国籍婚姻真实及品行端正认定原则」,明确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从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台陪酒等8项情形。且品行不端正行为非永远不能申请归化,如查获后2年至3年内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请。

「移民/住人权修法联盟」(简称「移盟」)主张外国人申请归化得保留原国籍。内政部表示,外国人申请归化如无须丧失原有国籍,可能產生国家忠诚疑虑及双重国籍权利义务衝突,例如犯罪司法管辖权的争议。目前仅对有殊勋或有助国家利益专业人才,放宽保留原有国籍。

此外,为避免发生已先丧失原有国籍却无法顺利归化困境,草案已修正为先许可外国人归化,再补提丧失原有国籍证明。

另在保障家庭权益部分,修正草案放宽失婚或丧偶者申请归化条件,并针对家暴离婚妇女、未再婚且扶养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等新移民,均得申请归化,保障弱势移民。

针对移盟希望放宽已婚未成年子女较宽松规定随同归化。内政部指出,未成年人结婚后已有行为能力,无须由其父或母教养照护,不宜冒然予以随同归化。

另移盟主张将归化国籍后发现不符合「国籍法」,予以撤销国籍的规定,从现行的5年缩短为2年。内政部表示,「国籍法」是否参考行政程序法规定,修正为「自知有撤销原因」时起2年内为之,可再讨论。

至于归化后,新移民与国人享相同权益保障,公职考试合格,即可担任一般公职人员。但「国籍法」第10条规定,归化者自归化日起10年后才可以担任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等重要公职,因考量原属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等体制与台湾国情有重大本质差异。

眼见针对东南亚新移民的「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动起来,新住民群体最大的陆配的身分证取得由6年改4年权益却未见有动静。原本要送入优先审查法案也遭行政院考量争议过大临时拿掉,陆配团体表示,520前任何相关法案是不会过的,如体制内走不通,不排除走体制外解套。

(旺报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