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管理境外NGO 加强资金国安监管

26.04.2016  00:13

根据正在三审中的中国大陆「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海外NGO若被列入大陆公安部门黑名单,将不得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

备受外界瞩目的中国大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正在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针对二审稿放宽部分限制,但强化资金监管及违反国家安全时的规定。

纽约时报等外媒稍早曾报导,这项法案迟未通过,引发外界猜测。包括医疗慈善机构、外国大学分支机构及外国商会在内的团体,对于法案可能带来的限制感到忧心。

新华网今天报导,相较于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做了一些调整。

在加强监管的部分,对境外NGO在中国大陆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帐户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大陆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透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

对有颠覆中国大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NGO,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在放宽规定的部分,一是明确受管理的境外NGO,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等,但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学术研究机构与国内相当机构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规范,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删除这些境外NGO设立代表机构数量及驻在期限的硬性规定,并将临时活动须申请许可改为活动15天前备案即可。

三是原本要求这些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改为「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便利参与科研类NGO的专家。

未来境外NGO在大陆活动,只能採取设立代表机构和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至于目前已有境外NGO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予以保留。1050425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