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嫩妻怀疑富商偷吃掐睪丸家暴 法院认婚姻无效

03.05.2017  23:45

洪姓富商在1955年时在台和冯女结婚,婚后在1969年于马来西亚娶古女为第二任妻子,1982年又在汶莱纳江女为第三任妻子,但洪姓富商以江女常怀疑他偷吃而掐颈、捏睪丸、拳打脚踢且因此分居20年,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新北地院以第三任妻子江女即使在元配去世后「升格」,也还是重婚,与我国民法一夫一妻制扞格,审结后撤销洪姓富商与江女婚姻关系。

旅居马来西亚的洪姓侨领,1955年间在台与冯姓女子结婚;1969年又纳马来西亚籍的古女为侧室;1982年间,洪姓富商在他于汶莱开设的酒店与江姓女员工认识,江女得知洪男虽娶二妻却膝下无子,便表示可在汶莱帮他生子,洪男遂在1985年1月15日与小他16岁的江女结婚,并于1988年在台设籍,并登记双方为夫妻关系。

不过,娶了嫩妻却让洪姓富商吃尽苦头,原来洪姓富商与江女年龄差距16岁,加上江女个性刚烈,两人时常发生争吵,加上江女爱吃醋,常怀疑以有三段婚姻的洪姓富商又在外头偷吃,并掐洪姓富商颈部、捏睪丸、拳打脚踢,甚至以刀将洪男行李箱划破丢出门外,让姓富商吓得经常夜不成眠,担心遭到嫩妻杀害,在1991年间离开台湾至马来西亚发展。

洪姓富商以两人分居迄今已达20余年,其间并未共同生活亦无联繫。加上近年来因肝、肺病变数次病危,洪女却不曾予以闻问,提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或离婚。

洪女在庭讯时指出,洪姓富商与元配冯女婚姻有效,侧室和她的婚姻关系因此均因有瑕疵而未定,但冯女在2016年间死亡前未经任何利害关系人撤销。

洪女认为,由于利害关系人已丧失撤销权,她和侧室古女的婚姻都因此同时可得确定,不因两段婚姻缔结时间之先后而有不同。

但新北地院认为,本案中除洪姓富商与冯女的第一段婚姻外,復存在第二、三段等两段婚姻,倘若第一段婚姻关系消灭后,却让其后二段婚姻并存,破坏了我国民法所採一夫一妻制之婚姻制度。

法院指出,元配死亡后,侧室升格为正宫,但第三段婚姻的江女即使递补升格,也还算是「重婚」,否则要是还有第四段、第五段,甚至更多之重婚之婚姻关系,若是在第一段婚姻关系消灭后,同时承认如此多段之重婚婚姻关系存在,显然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之婚姻制度,审结后撤销洪姓富商与江女这段婚姻。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