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与男网友嘿咻隔天被甩 仍痴情说:还是爱他

21.12.2017  03:03
2017年12月21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张国钦

嘉义一名14岁少女,2015年11月认识一名20岁刘姓男网友,2人交往3天后就发生性行为,隔天就被对方甩,她不以为意,但偷尝禁一事被婶婶从脸书聊天纪录发现报警,但少女却向法官说:「我不后悔」、「我还是喜欢他」 。最后刘男仍被台南高分院,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性交罪,判处1年徒刑。

判决书指出,就读国2的少女2015年11月和刘姓男网友交往,交往第3天某天晚上睡不着,用脸书讯息约对方出来,便将她载到住处,并在她同意下发生性关系,早上5点多才离开,不过隔天随即分手,同时将她的脸书封锁,少女事后并没有追究责任,是她婶婶发现她偷办手机,并看到私讯内容才气得提告。.

据《ETtoday》报导,检警从少女和学妹的聊天记录中发现,少女曾向学妹诉苦,男网友说等她高中毕业就会娶她,牵她的手一辈子不放开等,但事后分手,学妹先问,「你为什么被刘封锁?有给刘甚么东西?」她写道,「我把自己交出去。」学妹又问,「你跟刘做过?」

学妹之后并骂刘姓男网友「男生只得到身体就甩人了嘛」、「诱拐未成年」、「人渣」等话语,但是少女并没有指责刘男,反而回答,「别这样骂他吧,当初如果我没有答应也不会这样」、「他都已经告诉我那时是玩我的,我还是喜欢他。」。

地院一审审理时,刘姓男网友只坦承2人有交往,但始终否认有发生性关系。法官考量刘至今没有和少女及少女家属和解,难见悔悟,但考量双方当时是两情相悦,刘高中毕业后担任KTV维修业,月收入1万多元等情况,因此依照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刘上诉后遭台南高分院驳回败诉。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