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地震未满15岁罹难保险不给付 立委提案修法

22.02.2016  18:33
亲民党立委陈怡洁(中)今天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明定被保险人15岁前如因遭遇天灾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支付死亡给付。(资料照,方浚哲摄)

南台大地震,116名罹难者中,有近3分之1是未满15岁孩童,依现行《保险法》规定,小孩在未满15岁前死亡,寿险业不用给付身故保险金,只须加计利息退还保险费。对此,亲民党立委陈怡洁表示,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合时宜,甚至原本是要保护小孩,却造成小孩毫无保障,且对罹难者家属来说,更是二次伤害。

为此,陈怡洁今天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明定被保险人15岁前如因遭遇天灾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支付死亡给付。

陈怡洁指出,现行保险法第107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若于15岁前死亡,寿险公司得不用给付身故保险金,只须加计利息退还保险费,此规定是为避免爸妈帮小孩投保后,对小孩不利,出现诈领保险金的「道德风险」案件。

但此规定是否得宜,正反评价皆有,但如果因为这些「极少数」可能发生的案例,而影响15岁以下被保险人的权益,实在有点矫枉过正。

更何况,根据寿险公会的调查,民国99年后父母诈领保险金对小孩不利的投保行为一案都没有,99年之后也总共只发生一案,如果再让类似南台震灾数十条小生命完全无法获得保险的保障,保险法第107条根本不是保障儿童而是排除15岁以下儿童在保险法的保险之外。

陈怡洁说,现行保险法107条第一项之规定,让人相当不以为然,除了矫枉过正外,确实亦已不合时宜;但是恶法亦法,为了兼顾道德风险,避免人伦悲剧真的发生,保险法107条第一项,这必要之恶确有其存在之道理,在兼顾被保险人的权益与维护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她这次提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明定被保险人十五岁前如因遭遇天灾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支付死亡给付。

陈怡洁表示,罹难者的家属,除要面对小孩的死亡,可能有很多罹难者家长是要到请领保险时,才发现因为他们小孩未满15岁,不能请领死亡给付,这对他们可说是二次伤害,为了不让这个二次伤害罹难者家属的遗憾再发生,希望该修正案,能获得朝野立委支持与连署,儘速三读通过。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