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殒命、已故荣民之配偶 可葬于军人公墓

10.03.2017  00:22

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下午通过「军人公墓筹建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将已故军人的配偶增列为军人公墓可葬厝对象,未来战死或因公殒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现役军人配偶,及取得荣誉国民证国军退除役官兵的配偶死亡,也可以葬厝在军人公墓,以完成国军与配偶合葬的心愿,落实政府照顾军眷遗族的美意。

内政部表示,为表彰军人一生奉献军旅,内政部自1954年起,陆续筹建军人公墓,目前在台北、新北、新竹、台中、高雄、花莲、台东、澎湖、连江、金门等14个县市,共有15座军人公墓。截至去年12月底,已提供纳骨柜位19万8千多位,累计存厝量有15万8千多位。

因应军人配偶葬厝后增加的纳骨柜位需求,该办法也增列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公立公墓、纳骨塔设置军人葬厝专区。

另外,办法也规范国军官兵与其配偶得採共同安厝于单柜或双柜纳骨柜位的合葬方式,或于军人公墓园区内,划定区域范围实施树葬,响应环保自然葬趋势。

内政部指出,「军人公墓筹建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于近期内发布施行,这次修法主要也是配合募兵制实施,希望能对从军者与其配偶有更多照顾,完成国军与眷属合葬的心愿,也希望透过多元化葬厝方式,落实军人公墓永续发展。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