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适用劳基法员工 劳动节应补假一天

25.04.2016  17:47
台中市府劳工局长黄荷婷表示,依据劳基法规定,劳动节是劳工法定应放假日。(卢金足摄)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节是劳工法定休假日,雇主应让劳工休假,且工资照给;若当天原是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就必须再补假1天。此外,雇主若请劳工当日上班,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劳雇双方应协商另择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可由劳雇双方协商议定。

劳工局长黄荷婷表示,去年开始实施新规定,国定假日若遇到因工时缩短而无须出勤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须补假1天,但是国内许多企业作息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布的行事历,因为公务员在劳动节没有放假,引发劳动节是否补假疑虑。

依据劳基法规定,劳动节是劳工法定应放假日,在这天雇主都应该让劳工休假,并且工资照给,如果当天原本就是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就必须再补假1天,该补假日可由劳雇双方协商决定。

劳工局指出,劳工每日工作时间、例假及休假等事宜,应由劳雇双方在劳动契约中约定,若劳雇双方约定的例假日是星期日,劳动节遇星期日则应补假1天;若劳雇双方约定的例假日不是星期日,将劳动节调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则没有补假问题。

黄荷婷呼吁,休假日为劳基法及其施行细则所保障的劳工权利,雇主若因业务需要,使劳工在应放假当日出勤或在协商后的补休日出勤,除应徵得劳工同意外,工资均应加倍发给。

另外,按日或按时计薪的部分工时劳工,虽工作态样不一,也同样适用劳基法休假规定。事业单位如违反规定,依劳基法规定将处2万至30万元罚锾。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