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自治条例 中市要求3年内再生能源占10%
20.02.2016 18:06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台中市政府今年依照「台中市发展低碳城市自治条例」规定,将分3期公告用电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户,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内完成装设用电量10%的再生能源系统,第一波公告的45家用户,台积电、友达光电等科技大厂都在列。
市府经济发展局表示,第1期以用电契约容量每月平均5000千瓦以上的用户为规范对象,45家用户包含台积电、友达光电、华邦电子、台湾康寧、中龙钢铁、丰兴钢铁等。
今年12月将公告第2期,包含106年起用电契约容量每月平均2000千瓦以上的用户;明年12月公告第3期,包含107年起用电契约容量每月平均800千瓦上的用户。
经济发展局长吕曜志表示,受规范用户若遇特殊情况,无法于3年内设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统,可向市府申请展延;每次展延最长2年,最多可办理2次。
由于每1千瓦的再生能源,需占地10平方公尺,用户如因建筑物空间、结构限制,无法装设用电契约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统,可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经济发展局申请「仅设置最佳容量」或「设置于用户的其他自有建筑物」,即可设置低于10%的再生能源系统。
受规范用户也可运用经济部能源局的「优惠趸购电价」措施,採「自行出资」或「租赁给系统业者」的方式,利用屋顶等閒置空间安装太阳光电系统,不仅达成自治条例规范,也能增加业外收入、增裕财源。
经济发展局表示,每平方公尺太阳光电设备,中央补助2250元,市府也将补助1125元,加总为3375元;业者如仍未依规办理,将依《台中市发展低碳城市自治条例》开罚10万元。
市长林佳龙看好台中市拥有良好的日照条件,每年平均日照时数超过2000小时,市府自99年至104年已推广装置太阳光电设备容量约7万7000千瓦,目标是3年内再装置1万千瓦再生能源。
(中时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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