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无令状搜索不得滥权违法

07.03.2016  15:44

前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胡原龙律师指出,所谓的同意搜索必须「事前同意」,不能以诱骗方式侵犯人身自由,事后再签同意书补正程序,这样的搜索不得作为证据。

胡原龙律师解释,搜索以令状为主,也就是包括警察、宪兵在内的司法警察,须报请检察官同意后,向法院声请搜索票,经法院核发后才能执行搜索,而搜索完后也将结果立即回报法院;但由于刑事侦查有其急迫性,法律也规定一些例外情况,可不须搜索票径行搜索。

这种无令状搜索可分为附带、拘捕、紧急及同意搜索四大类型,附带搜索就是指拘捕犯罪嫌疑人时,为确保司法警察执勤安全及防止湮灭证据,可对嫌犯的身体、随身物品及交通工具,可立即触及的处所执行搜索。

至于拘捕及紧急搜索,则是在检察官侦办案件及逮捕现行犯时,因情况急迫可指挥司法警察径行搜索,但必须在执行搜索后3日内陈报法院,如果没有陈报法院或经法院撤销,这种搜索取得的物品不得作为证据。

最后一项无令状搜索,就是此次引发争议的同意搜索,因为司法警察经常利用民眾对法律知识的不足,执行违反搜索后再要求对方补签同意书,最高法院对此已三申五令,要求司法警察须在搜索前告知权利,经对方完全了解同意签名后,才能搜索否则即属违法搜索。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