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勇:杀幼童不得假释才有实质意义

29.03.2016  13:16

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徐国勇今天表示,杀人罪本来就可以判处死刑,因此订杀幼童者死刑或无期徒刑没有意义,反而是规定杀幼童者不得假释,才有实质意义。

4岁女童昨天上午和母亲到西湖捷运站准备和爷爷等家人前往吃中饭,骑着儿童脚踏车的女童,忽然被一名男子从后方攻击,男子直接持菜刀往女童后颈部猛砍,导致女童身首异处,当场死亡。

包括中国国民党立委王育敏、徐志荣等人都提出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王育敏希望,故意杀害12岁以下孩童者,原则上应处死刑,只有少数因贫困、久病等造成的杀子孙案,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徐国勇上午受访时表示,这样的修法没有意义,原本杀人罪就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现行条文,情形严重就可以判死刑、无期徒刑,反而是不得假释,才有实质意义,或是犯部分罪,可以判到100、200年,即使假释也要至少关50年,等于是关到死,这样社会或许就不会有对立与争议。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说,民眾对女童被杀案都非常悲痛与愤怒,但是对于几年内发生多起随机杀人事件,不是单一法律就可以解决,面对问题应该一起来检讨社区、家庭结构、学校教育、精神状态、或经济有问题的人,社会是不是够关心。

她说,以国际社会的恐怖攻击等问题来看,以暴制暴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爱和拥抱、社会共同关怀,才能解决问题。

民进党立委顾立雄说,现行法律本来杀人者就可以处死刑,对于杀害幼童处死刑、无期徒刑,要听听看各界意见,有没有必要特别去订,目前还没有定见。

他说,支持或反对废死,除了情绪宣泄外,也要想想如何让社会更安全,让被害人更受到保护。1050329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