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友人未成年女儿 六旬男判刑4年6月

13.12.2015  23:49

台中市一名63岁余姓男子,多次在友人的机车行猥亵、以手指性侵友人未成年女儿,甚至还在反贿宣导车内猥亵少女,事后则给予零用钱拢络;余男友人察觉有异,在机车行安装摄影机,竟拍到余男与女儿性交的画面,全案因而曝光。最高法院依与少女性交、猥亵共15罪,判处余男4年6月徒刑,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余姓男子2011年间前往中市某机车行修车,因而结识机车行老板,余男因常介绍客人给机车行老板,两人逐渐熟识;余男三不五时就找机车行老板泡茶聊天,机车行老板就读国中的女儿因放学后常到机车行写功课,也与余男多有互动。

余姓男子明知机车行老板已离婚,少女缺乏母亲关照,竟自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多次在机车行办公室与少女房间,以手指性侵少女或以生殖器猥亵少女;余男甚至利用某次驾驶反贿选宣导车外出机会,在车上猥亵少女,每次事后则给少女50到200元不等零用钱。

被害少女年幼懵懂不知抵抗余姓男子兽行也不敢声张,直到住家附近便利商店店员某次意外发现余男竟拥抱少女,机车行老板接获通报后,暗自在机车行内装设摄影机,拍摄到余男在办公室内从桌下拉开女儿拉炼,进而以手指性侵的画面,全案才曝光。

余姓男子东窗事发赔偿90万元,并保证不再骚扰少女;机车行老板马上搬家并更改机车行名称,孰料半年后少女又发现余男在女儿学校门外徘徊,机车行老百得知怒不可抑,控告余男性侵。

余姓男子到案坦承不讳,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勘验监视器画面、余男写给少女的字条「下个星期我拿零钱给妳,妳下课利用公用电话,拨电话给我」等证据,认定余男罪证明确。

合议庭痛批余男年长少女40余岁,不知关爱少女却视少女为性需求发泄管道,但考量余男已与少女家长达成和解,少女也表示同意轻判,因此就15次猥亵、性交罪行合併判处4年6月,余男以健康不佳、判刑太重上诉,但遭最高法院驳回。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