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审会发函Uber 限16日前说明
(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13日电)交通部去年底发函经济部投审会要求审查Uber是否符合外国人投资规定,投审会已发函Uber外国投资人要求在16日前说明,并就先前与行政院副院长张善政会谈内容提因应作法。
Uber业者日前拜会行政院副院长张善政,盼寻求解套,张善政裁示,Uber应归交通部管、Uber若认为现行法令有检讨空间应提出具体建议、Uber在台营业行为,应符合国内相关税法合法缴税。
交通部9日把对Uber处以罚锾并勒令「停业」处分送至经济部商业司,商业司12日再转给北市府处理。
不过,该行政处分适用范围仍有争议,公路法第77条第2项是处以勒令「停业」,但公司法第17条之1规定,公司经营有违反法令受勒令「歇业」处分确定者,应由处分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废止其公司登记或部分登记事项,但交通部处分书指的「停业」是否等于公司法的「歇业」,两者法令适用上仍有疑虑。
经济部商业司副司长陈秘顺表示,勒令停业指禁止该行为继续发生,但勒令歇业即剥夺或消灭其资格,显示处分程度不同。
陈秘顺进一步解释,公司法第17条之1规定是依据其他法条处以勒令歇业,现行食管法即有入法,厂商违反情节重大者,可以据此处以勒令歇业。
至于交通部的处分是指勒令Uber「停业」或「歇业」,经济部将球丢给交通部,认为还需由交通部说明,陈秘顺认为,若交通部没有明确说法,要依公司法第17之1做处分会有困难。
外界质疑中央、地方互踢皮球,陈秘顺解释,将此案移给台北市政府产发局,主要是因为资本额 5亿元以下公司登记是由直辖市政府处理,「不是经济部要把案子推给他们」,他强调并没有要北市府做撤销或废止Uber在台登记的处分。
另外,交通部除了发函给商业司外,去年底也发函投审会,要投审会针对Uber是否符合外国人投资规定进行审查,投审会随即在12月26日发函Uber外国投资人,要Uber在1月9日前提出说明,后因Uber来不及准备,因此又将期限延至16日。
投审会执行秘书张铭斌表示,已请Uber依发函要求在16日前提出说明,并就先前与张善政会谈所达成的共识提出因应做法,待收到Uber回覆后,必要时将邀请相关单位做后续处理。
由于交通部对Uber是否经营白牌车与Uber本身认定不同,张铭斌表示,未来还需调查清楚,才能做后续行政处分,但若违反外国人投资条例第18条规定,轻者可停止一定期间结汇权,最重可撤销其投资许可。10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