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拒签老板的性爱契约被开除 女员工该怎么做?

09.05.2018  01:18
2018年05月09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吕承哲

新北市一名邱姓老板去年被女员工爆出逼签性爱契约,该女明白拒绝而遭到解雇。邱姓男子的妻子得知丈夫的行为感到很难堪,邱男更曾对妻子施暴且诬告她外遇,被妻子告上法院后法官判准离婚。板桥地院认定邱男性骚扰又非法解雇女员工,须赔精神慰抚金与薪资共十四万多元。随后,女员工再拿性爱契约向新北市劳工局申诉,劳工局认定邱男公司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开罚六十万元。

●法律评析

性骚扰的定义,有下列二款情形(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2条):

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本案的情形属于第2款,邱男为明示的性要求强逼女员工签订性爱契约,女员工拒签却被无预警解雇。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6条及27条,雇主应负赔偿责任。劳工局介入调查后,认为邱男的行径太离谱,以邱男面试员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龄等,裁定成立就业歧视,依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第65条罚40万元;职场性骚扰部分因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罚20万元,总计重罚60万元,创下新北市就业歧视单一个案最高罚锾纪录。

民眾若遇此等情事除向主管机关申诉外,亦可先发存证信函以保障自身权益。

◎ 补充相关条文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6条:「受雇者或求职者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或第二十一条之情事,受有损害者,雇主应负赔偿责任。」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7条第1项:「受雇者或求职者因第十二条之情事,受有损害者,由雇主及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雇主证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种防治性骚扰之规定,且对该事情之发生已尽力防止仍不免发生者,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就业服务法》第65条第1项:「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规定者,处新臺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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