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光孔未设防护害屋主摔死 判刑10月确定

24.03.2016  14:02

高雄市廖姓男子承揽一处民宅车库改建工程,他在车库上方设置採光孔,但却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3年前屋主巡视工程时不慎摔死;最高法院认为屋主虽有疏失,但廖男未设置安全防护也应负责,今日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10月,宣告缓刑5年、须支付100万元赔偿金确定。

57岁的廖玉同在2012年12月,承揽蔡姓屋主的车库楼板增建及採光罩工程,双方约定在楼板设置长110公分、宽64公公分的採光孔,以利车库採光;廖男于是指示工人进行水泥灌浆时,先预留採光孔,等到磁砖舖设后,再装置安全玻璃。

廖男明知採光孔的大小,一般成人都可轻易穿过,却没有在装置玻璃前于周边设置护栏或拉起警戒线,亦或在上下方设置护盖及安全网,导致蔡姓屋主在隔年2月4日下午巡视工程进度时,不慎从楼板採光孔坠落地面,因严重骨折及气胸,送医后休克死亡。

最高法院认为,廖男贪图便利及节省建筑成本,没有在採光孔设置防护设方,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也没有将后续工程完工,放任发生事故的採光孔继续处于危险状态,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10月,但给予他缓刑5年,条件是须按月给付2万元,清偿和解金尾款100万元定谳。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