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接续聘外籍看护 长辈须符合资格

14.04.2016  12:30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今天重申,如果民眾要接续其他人,聘雇家庭外籍看护工,新雇主应先取得被看护者的申请资格。

近年来台湾渐渐迈入高龄化社会,需要聘请外籍看护工的需求也增加,劳动力发展署近期也发现部分雇主未具申请资格条件即接续聘雇家庭外籍看护工。

劳动力发展署提醒,为了要让被看护者得到良好的照顾及保障外籍劳工工作权益,新雇主应先取得被看护者申请资格,再行接续聘雇家庭外籍看护工。

根据现行外籍劳工转换雇主制度,无法继续受聘于原雇主而需转换工作或雇主的外籍劳工,可透过劳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转换雇主机制,转换到新雇主处工作。

另外,为缩短新雇主等待的空窗期及增加外国人转换雇主机会,放宽雇主得持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身心障碍证明接续聘雇家庭看护工。

劳动部指出,目前已经简化雇主在国内申请接续聘雇外劳的相关程序,但仍有雇主于医院专业医疗评估为被看护者不符合申请家庭外籍看护工资格,即先行接续聘雇家庭外籍看护工。

劳动部强调,这种状况可依「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的相关规定,不核发接续聘雇许可,如果雇主有非法容留或聘雇未经许可外劳的情形,将依「就业服务法」相关规定裁罚。1050414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