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告收贿遭重判 前法官林昆堃获假释

19.12.2015  19:55

前台南地院法官林昆堃,19年前审理台湾中小企银违法放贷案,向被告收贿250万元,将被告判无罪,被依贪污罪重判11年确定,入监服刑。矫正署日前核准其假释,近日可出监。

林昆堃是法训所16期结业;1995年至1997年间,在台南地院担任刑事庭法官,收贿案爆发后,他于1999年2月间离职。

1990年间,任职台湾企银学甲分行副理的谢启三,因对良美建设公司违法放贷,1996年遭检方起诉。台南地院将该案分由林昆堃审理,林立即透过白手套向谢启三游说,表明「获判无罪机会很大」,但要谢以250万元「处理」。

谢应允后随即将250万,由黄分2次送到林住家,交给林昆堃;林收下贿款后,开庭审理时,对谢涉案不利部分,未尽力调查,在违背经验及论理法则下,作出对谢有利的认定,隔年审结,将谢判决无罪。

林被控贪污案,缠讼13年后,最高法院2012年判他11年徒刑确定。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