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债务清理法 增禁奢条款

14.04.2016  17:01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破產法修正草案(更名为债务清理法),规定老板破產要优先清偿欠薪,且新增禁奢条款,将把司法院版与行政院版一併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表示,破產法于民国24年制定公布,期间虽经3次修正,但整体立法及体制均未改动,不足适应现代社会的经济需求及国际潮流。司法院自82年起,经邀集学者、实务专家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小组)」,就现行法进行全面的检讨修正,拟具破產法修正草案,并将法案名称修正为债务清理法。

司法院表示,草案将条文自159条扩增为337条,明确区分一般程序适用的共同事项及各别程序的特别规定,依不同债务清理事件的特质而定处理方式。透过规范密度的提高,有助提升债务清理功能。

修正草案重点包括「禁奢条款」,规定债务人声请破產后,生活消费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则法院有权依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依职权裁定限制。

修正条文也规定,破產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居地,法院视情况也可限制出境。

修正条文并明定,法院裁定雇主开始债务清偿程序前6个月内,须优先清偿积欠劳工的薪资。若债务人在债务开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2年内或在程序中,有隐匿或毁弃财產,恐面临最重7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1050414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