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陈水扁涉案入狱始末

05.01.2015  19:09

   中新社 台北1月5日电 涉及多起弊案入狱服刑多年的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5日获准保外就医。以下是陈水扁涉案入狱始末。

  2006年11月3日,台检方侦结公务机要费案,认定陈水扁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嫌。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一职后,台检方特别侦查组分案侦办公务机要费案,将其列为被告;11月12日,陈水扁被依贪污、洗钱等罪嫌向法院声请收押禁见获准,成为台湾首位遭收押的卸任前领导人。

  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就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洗钱等案一审宣判,判处陈水扁及其妻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2010年6月11日,法院对上述案件二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2009年12月24日,特侦组侦结二次金融改革案,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陈水扁等人;次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中陈水扁等被告无罪。11月11日,台湾“最高法院”就龙潭购地案及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熏人事弊案,判处陈水扁有期徒刑11年;12月2日,陈水扁从台北看守所移监台北监狱正式服刑,成为台湾地区首位因案入狱的前领导人。

  2012年7月26日,法院就龙潭案洗钱部分终审判决,陈水扁获刑2年,并被科罚金300万元(新台币,下同)。12月20日,台“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分“元大并复华”、“国泰并世华”以及洗钱罪三部分审理;其中,对“元大并复华”部分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水扁10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1亿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国泰并世华”及洗钱罪部分,撤销原判,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2013年2月22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所涉龙潭购地弊案、二次金改案、陈敏熏人事案、南港展览馆弊案、元大并复华案等经过三审定谳,合并执行刑期,陈水扁获有期徒刑20年,并被科罚金2.5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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