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污染后劲溪1.2亿罚锾 遭法院撤销

22.03.2016  21:33
日月光排放废水流入后劲溪,被高雄市政府裁罚1.2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日依裁罚金额计算有误,将原处分撤销。(资料照,谢明祚摄)

日月光公司3年前被控排放污水污染后劲溪案,高市府裁处日月光1亿201万元不当利得,日月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2日依裁罚金额计算有误等理由判决日月光胜诉,撤销原处分;高市副市长陈金德表示,无法接受,市府将研议上诉。

日月光公司2013年10月1日被高市府环保局查获排放大量高浓度有害健康物质镍强酸性废水,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情节重大,勒令K7厂產出重金属镍之晶圆制造程序停工,以避免水体水质持续遭受污染;当时还援引行政罚法第18条第2项「不法利得加重裁罚」规定,依未妥善处理废(污)水及污泥费用所获不当利益加重处分罚锾。

不法利得计算是採用事业废弃物清理计画书资料计算每公吨废水產生的合理污泥量,环保局计算日月光公司2007年至2013年各年度平均单位废水污泥量,计算出「应支出而未支出之污泥清理费用」、经由未妥善处理废水量计算出「应支出而未支出之废水操作费用」及「应支出而未支出之相关费用孳息」等费用加总后扣除与本案相关连的已罚罚锾,裁处罚锾共计1亿201万3867元。

日月光不服环保局裁处,前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不法利得裁处时效为3年,纵使环保局裁罚合法,计算方式最多也只能回溯到2010年起算,指市府裁罚金额计算方式有误,原处分应予撤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审结宣判,也认定市府环保局计算基础错误,判决日月光胜诉,市府应另作适法之处分;陈金德表示,高市府查获日月光案,才促成水污法修法,加入刑责与提升行政罚到2000万元,目前2000万元的裁罚上限仍嫌过低,无法有效扼阻企业心存侥幸,高市府呼吁立法院能再修法提高裁罚上限。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