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停徵不动產特销税

05.01.2016  16:42

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课税新制,并同时停徵不动產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房地所有权人在不动產特销税停徵前,即104年12月31日前订定销售契约,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不动產,仍应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特销税。

该局说明,房地所有权人于105年1月1日以后,订约出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不动產停止课徵特销税,但民眾在104年12月31日前订定销售契约,除符合特销税条例第5条规定免徵情形外,仍应于订定销售契约之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纳,并填写申报书,检附缴纳收据、契约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销售价格及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虽停徵不动產特销税,但是销售、產制或进口属高额消费之特种货物及劳务部分,仍应依法课徵特销税。该局吁请纳税人如不瞭解相关法令规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徵所洽询,以维护自身权益。

(工商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