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曾性侵儿少者不能担任小黄司机

14.04.2016  17:07

行政院今天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配合《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修正,增列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的方法,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的行为,以供人观览,以及曾犯暴力性犯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担任计程车驾驶人。

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现为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因此拟具《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该草案修正要点为增列曾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者,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以维护乘客权益。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