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闵义务律师团:校长聘任有法定期限 教部违法难赦

01.04.2018  16:13
2018年04月01日 15:34 旺报 简立欣

管中闵义务律师团律师俞大卫对本报表示,依据《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大学校长聘任有法定期限;用最宽松的解释,管中闵上任的法定期限也不能超过107年3月18日。教育部违法不聘任,使台大二个多月没有校长,已逾越法定期限的最后时日,明显违法失职,除了监察院应该弹劾、构成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的国家赔偿责任外,同时也成立《刑法》第130条的瀆职罪。

俞大卫说,《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公立大学校长之產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徵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

他解释:条文规定在现任校长任满前十个月前组成遴选委员会,理由显然是要公立大学与教育部在这十个月期间完成「经公开徵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的工作,使新校长在前校长任期届满后立刻上任,没有空窗期,不耽误校务。

「实际上并不需要十个月;法定较宽的期限,目的是希望新校长选出后,能与前校长之间的校务无缝接轨。这十个月的届满之日就是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俞大卫说。同理,在校长因故出缺的时候,由于是临时情况,空窗期不可免,但为了降低没有校长的时日与损害,学校应在校长出缺后二个月内组成遴选委员会,然后用最短的期间完成上述「经公开徵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作业。

俞大卫指出,《大学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校长因故出缺的时候,该大学与教育部必须多久之内完成上述工作,但没有校长的空窗期当然越短越好。在因故出缺的情形,以最宽松的标准来解释《大学法》法条并计算,二个月的组成遴选委员会期间,加上十个月的遴选聘任期间。无论如何,校长聘任绝对不能超过知悉校长即将出缺后、十二个月的期间。

台大杨泮池校长于106年3月18日校务会议中公开表明不续任,教育部与台湾大学知悉校长即将出缺开始,教育部对台大新校长聘任案的拖延,以最宽松的解释,法定期限也不能超过107年3月18日。

他表示,教育部在违法不聘任新校长,使台大二个多月没有校长,已逾越法定期限的最后时日,明显违法失职,除了监察院应该弹劾、构成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的国家赔偿责任外,同时也成立《刑法》第130条的瀆职罪。

(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