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举证有重大瑕疵 顶新案越南函文搞乌龙

17.05.2016  15:43
顶新越南油案,检方举证为攻防重点。(图库照提供)

顶新越南油案去年11月27日一审宣判无罪,全台民意沸腾,当时彰化地检甚至大动作发表声明,指出一审判决有九大认事用法失当,誓言助台中高分检力争二审撤销原判。但当时检方认定可证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是饲料商的铁证「越南工商部函文」,台中高分院却在日前收到越南官方正式函文回应,越南食用动物油脂之主管机关为「越南农业暨农村发展部」、非工商部,当初检方起诉的证据明显是张冠李戴、问错对象。

此份争议性函文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无证据能力,是因为该函文并非驻外单位公务人员于例行性业务过程中记载之文书,而是驻外单位因特殊事项函询越南工商部,不具「公开」、「惯常性」,甚至有预见将会提供作为证据,所以彰院不予採认。但检察官上诉时,仍坚持主张这份越南工商部函文具有可信度,如今台中高分院循司法互助的外交途径取得越南正式回应,再次确认这份促使食药署下架顶新油品及彰检起诉油品不可供人食用的依据,竟是来自一份非油脂主管机关的乌龙函文。

顶新制油今日针对此份回函结果也发出声明,除了表示尊重司法体制,但对于一审到二审的调查结果共同指向检察官拼凑证据、草率办案,强调顶新自越南进口的猪油原油都来自健康猪屠体,符合越南与台湾国家法规规范,且越南与美、日、加拿大、澳洲等国同属TPP协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的成员国,对于食品安全检验及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已经採取共同的国际标准,呼吁尊重国际共同检验标准,勿对越南產生狭隘偏见。

本案因一审无罪,进入二审以来,检察官的举证备受国人瞩目,但前两次审理庭却拿出一份无国际标准且检体有疑虑的国卫院不饱和醛类研究报告,已两度被合议庭谕知须补正才能再提,且不得以该份报告讯问鑑定人。本案在今日进入第三次审理庭,这份乌龙越南函文以及检察官乌龙认定可望成为今日开庭攻防重点。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