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民法修正 子女不扶养可剥夺继承

31.03.2016  15:55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民法继承编」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子女如果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可剥夺继承权;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表示,依最高法院判决,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恶意不扶养属重大虐待,也规定依个案状况,如果受扶养权利者曾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有过故意虐待等,或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可弹性调整降低扶养程度,情节重大甚至得免除扶养义务。

法务部表示,为兼顾个案公平正义,草案规定,针对故意杀害与重伤害被继承人,及对被继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等情事,经被继承人以遗嘱、书面、录音、记录影音或其他足以确认被继承人真意方式表示,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直系血亲可以代继承。

法务部表示,不论丧失继承权原因是客观或继承人主观意思,都已剥夺继承权,如果仍让直系血亲得以代位继承,就失去立法意旨,删除相关规定。草案明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

现行条文也规定,胎儿为继承人时,母亲可以代理分割遗產。法务部表示,由于医学进步,人工生殖方式普遍,可能出现怀胎与顺產人数不一致状况,如果在胎儿出生前先行分割遗產,日后恐须重新分割造成困扰。草案修正,胎儿为继承人时,应于胎儿出生,始得分割遗產。105033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