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乡代会主席周荣茂 贿选判四年

17.05.2016  00:26

嘉义县民雄乡代表会主席周荣茂,于103年11月间竞选乡代表期间,透过桩脚陈永峰以1票500元询问数名选民,寻求买票对象,法官审理认为周荣茂、陈永峰违反选罢法第99条第1项行求贿赂罪,判周4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陈2年10月、褫夺公权4年。全案可上诉。

周荣茂竞选嘉义县第20届乡镇市民代表民雄乡第2选区代表,为求当选,于103年11月中旬某日,周荣茂透过桩脚陈永峰,到福乐村询问吴姓、蔡姓、刘姓选民的家里有多少票数,愿以1票500元买票,但刘姓选民未允诺。

11月下旬,陈永峰向周荣茂回报票数的结果,周认为陈回报的票数过高,且回报的内容与他人回报的有重复,双方谈不拢,并未实际交付钱给上述选民。

法官审理,周荣茂对刘姓选民行求贿赂罪成立,对蔡姓、吴姓选民有预备贿赂之行为,应以接续犯论处违反公职人员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行求贿赂罪,且2人为共同正犯。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