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水污费开徵问题 环署修正收费办法

06.04.2016  15:40

(中央社记者余晓涵台北6日电) 环保署1日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费收费办法」, 增订燃煤电厂海水排烟脱硫废水水污费计收方式,可让水污费徵收金额更加稳定。

环保署从104年5月1日起开徵水污费,对象为畜牧业以外之事业及工业区专用污水下水道系统,约有5500家。但由于开徵水污费后遇到执行申报、审查、查核等作业问题,环保署这个月1日预告修正「水污染防治费收费办法」。

环保署指出,这次修正重点包含增订燃煤电厂海水排烟脱硫废水水污费计收方式,并明定其费额计算方式及应提报审查文件等相关规定。环保署解释,目前燃煤电厂是用一般水质计算,导致金额波动太大,未来改用硫氧浓度计算,可以更准确徵收水污费。

除此之外,还有增订以海洋放流管线排放废水于海洋之水质优惠费额计算方式;增订排放水质得以主管机关查核检测最大值计算的规定,并修正部分有害健康物质申报值与查核检测值之差异百分比;增列得依足以佐证之资料申报排放水量及运作日数之相关规定。

删除需以网路传输申报书及缴款单檔案之规定。另增订餐饮业、观光旅馆(饭店)业產生的单纯泡汤废水,如与其他作业废水分流收集,并经毛髮过滤设施及悬浮固体过滤设施处理后排放之废水量,以及新设事业于主管机关核准试车期间所排放之废(污)水量,均无需缴纳该部分水污费。

环保署指出,相关的增修条文,从105年7月1日起实施。1050406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