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金案首开庭 何寿川:公司有获利没有犯罪

17.10.2017  12:43
2017年10月17日 12:13 中时 王己由

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被诉违法放贷给三宝建设,并收取放贷款利益等,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等罪,台北地方法院今(17)日上午首次开庭审理。何寿川对被诉融资给三宝建设犯罪事实部分否认犯罪,强调该案已获利了结,公司并未受有任何损失,个人也未收受不当利益。

北院今(17)日上午9点半开庭审理永丰金案,传讯何寿川等12位相关被告。因本案起诉犯罪事实繁杂、起诉人数眾多,法官基于诉讼经济,针对不同犯罪事实传讯相关起诉被告,分别进行准备程序。

何寿川庭讯中,对被诉为贪图私利,与通缉中的三宝建设李俊杰勾结营私,挪用公司资金作为上海1788大楼投资款项,并融资给三宝从中收取利益部分,何寿川当庭表示没有涉犯检察官起诉书中所说的犯罪事实。

何还说,他没有收受任何不当的利益,强调自1988年担任台北中小企银、台北国际商银、永丰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30年来,从没有做过任何违背职务的行为,也相信永丰租赁的每一笔融资,应该都是由永丰租赁同仁依据权责、遵循法令及租赁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决定是否融资,过程中并没有介入或干涉。

何寿川指出,永丰租赁子公司GC于2011年融资给三宝Giant Crystal的6000万美元,已经在2013年依约回收本金,且收取足额利息,获利了结,GC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蒙受任何损失。他身为企业经营者,深知为股东创造利润是营利法人的当然责任,但企业经营势必多少会面对可能的风险,这是企业经营的通则与常态。起诉书中竟将企业经营所伴随的正常风险,直接论断为具体损失,且充满臆测之词,对企业经营多所误解,企图误导审判,希望法官明察。

何的辩护律师陈彦希则说,就永丰租赁子公司GC融资给三宝部分,本息已全数清偿,带给公司高达1120万美金,折合新台币约3亿3千多万元的利益,不符证交法规定造成公司损失500万以上台币,涉犯背信罪构成要件。

检方起诉指出,何寿川身为永丰余集团实际负责人,为贪图私利,与李俊杰勾结营私,挪用公司资金作为上海1788大楼投资款项,并收取放贷款利益,违法放贷给三宝集团J&R公司,最高曾达美金一点七七亿元(目前未偿还余额为美金一点三四亿元),若投资有成,由他私人获利,若投资失败,则全盘转嫁与社会大眾承担,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及影响金融企业正常发展。

检方指控,何寿川直接指示游国治,或透过特助陈佳兴间接指示高层,配合办理三宝集团的资金需求,让三宝以旗下「Giant Crystal」公司名义,向永丰金租赁香港子公司(简称GC)融资美金四千五百万元、向SPC公司融资美金一千五百万元。

何寿川等高层明知「Giant Crystal」是境外纸上公司,未评估该公司担保品价值,且三宝集团提供的建物抵押权担保值为零,保证人也有高额负债,竟没额外提供其他担保品,就让三宝集团总贷款额度超过GC公司净值。案经检方今年8月17日侦结,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嫌起诉何寿川、永丰金董事游国治等19人。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