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感染者器官可互捐 今通过初审

12.04.2018  19:21
2018年04月12日 18:51 中时 倪浩伦

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爱滋感染者一旦经检验确认罹病,便不得进行捐赠器官;为降低爱滋感染者的器官捐赠等待压力,行政院提出修法,让爱滋感染者在事前签署同意书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该案今天在立院卫环委员会的审查下,通过初审。

据现行规定,在採血供他人输血、制造血液制剂,或施行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移植之前,得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相关检验,一旦呈阳性反应(遭感染)便不得使用,违者将处3~15万元罚锾,若因此使人感染爱滋,更将处3~10年的有期徒刑。

行政院今提案修法,在事前签署同意书的情况下,爱滋感染者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卫福部长陈时中说,就像B、C肝患者可以器官互捐一样,这次修法目的,在于器官移植的来源相当缺乏,透过患者互捐,能减少感染者等待压力,也强调绝无「疾病扩大」的情形。

爱滋感染者现有义务告知医事人员自己罹病、感染源、接触者等资讯,此次修法注明,若身处「隐私未受保障」环境,则不需告知。卫福部疾管署署长周志浩说,患者仍应告知医师病情,可改以像「耳语」的方式,毕竟隐藏病情,会影响医师开药、治疗方向,对自己并无好处。

据器捐中心统计显示,目前共有9500多人在等候器捐,但今年至今仅90多人捐出器官,去年一整年则有330多人,严重供不应求;器捐中心副执行长刘嘉琪说,目前共有7名爱滋感染者在等候器捐,包含3人等肾、3人等肝、1人等眼角膜,强调等待顺序不会因具感染者身分,而和他人有所差异。

蓝委陈宜民对此修法表达高度支持,但他也同时提案修法,要求卫福部得就处理爱滋器捐的医院、其具备的条件「订出准则」;周志浩说,该准则已经订出,一旦此次修法通过,便会和B、C肝一样,把准则放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子法。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