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帮别人养6年女儿 但我难以割舍「父女情」…

17.05.2018  00:57
2018年05月17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桃园市一名高姓男子8年前和同居女友生下一名女儿,女方在女儿出生后没多久就和他分手,甚至从未探视过女儿。高男以为女儿是自己的亲生女,直到前年才得知,这是女友劈腿生的。即便后来女儿得知自己非亲生的,还是常对高男说「爸爸我爱你」,让他难以割舍这段6年多「父女情」,向法院声请收养获准。

●法律评析

一、收养v.s认领

「认领」是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也就是说认领只能针对自己亲生的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效力溯及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而且生父一旦认领,就不得撤销认领;「收养」是指收养他人的子女成为自己法律上的子女,效力溯及于收养契约成立时发生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可以合意终止收养关系,也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向法院声请终止收养关系(请参民法第1080条之1与第1081条)。

二、收养的要件

(一)形式要件:收养合意应作成书面契约,并向法院声请认可。收养经法院认可裁定确定时,溯及于收养契约成立时发生效力。

(二)实质要件

1.年龄限制(民法第1073条)

(1)原则:收养者的年龄应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

(2)例外:a.夫妻共同收养时,夫妻其中一方长于被收养者二十岁以上,而他方仅长于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时,也可以收养。

b.夫妻一方收养他方的子女时,应长于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

2.收养应经父母合意(民法第1076条与第1076条之1)

(1)原则:无论是成年或未成年子女被收养时,皆须得被收养者的生父生母同意。此同意,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如预定2年后才同意子女被收养,或必须要给付100万元才同意子女被收养。此项同意应作成书面并经公证,但如果已经向法院声请收养认可,可以言词向法院表示并记明笔录代替。

(2)例外于下列情况,不须经被收养者的父母同意:

a.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未尽保护教养义务或有其他显然不利于子女的情事而拒绝同意。

b.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事实上不能为意思表示,例如父或母已死亡或成为植物人。

3.未满七岁的被收养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被收养并代受收养的意思表示(第1076条之2)。

4.禁止近亲收养(民法第1073条之1)

(1)直系血亲不得收养,例如祖母不得收养孙子为养子。

(2)直系姻亲不得收养,例如岳父不得收养女婿。但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收养他方的子女,则不在此限制内。

(3)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不得收养,例如不得收养自己的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

5.配偶共同收养(民法第1074条)

(1)原则: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

(2)例外于下列情形,夫妻可以单独收养:a.夫妻其中一方收养他方的子女。

b.夫妻其中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经超过三年。

6.双重出养禁止原则(民法第1075条):除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得同时成为二人以上的养子女。

三、本则新闻评析

根据上述的民法规定,高姓男子若想要收养该名6岁女童,应作成书面向法院声请,且高姓男子的年龄必须长于女童20岁以上、须经女童的生父及生母同意,并由女童的法定代理人代受与代为愿意被收养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据家事事件法第119条准用第106条与第108条,法院为是否裁准收养的决定前,可以请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访视调查,也可以依子女的年龄及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于法庭内、外,以适当方式,告知子女裁判结果的影响,使子女有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的机会。本件桃园地方法院依上述家事事件法规定,请社工到高姓男子家中访视,发现他和女童的互动亲切自然,女童甚至全程依偎在他身边撒娇,而高姓男子对女童也的确当成亲生女儿般关爱,另外女童的生母并未出庭,而生父认为高姓男子的确把女童照顾得很好,所以同意让他收养,最后法官认为由高姓男子收养符合女童最佳利益,所以裁准收养。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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