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态叔猥亵好友幼女 判四年禁止骚扰她

11.12.2017  00:08
2017年12月10日 22:39 中时 陈志贤

桃园市陈姓男子,在友人住处酒醉后,跑到友人就读国小的女儿房间睡觉,竟趁她熟睡之际,2度掏出下体磨蹭她脚踝,还射精在她脚底,高院依对少年乘机猥亵罪判陈徒刑1年、缓刑4年,但法官严令陈在缓刑4年期间禁止对少女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若一旦违反就撤销缓刑。

判决指出,陈男与被害少女父亲为好友,陈因与少女父亲饮酒,偶尔留宿其住处,2013年藉故跑上楼至当时年仅10岁的少女与妹妹同住房间,横躺在少女脚边,见少女熟睡,先拉出她棉被里的脚,再掏出下体磨蹭她脚踝,射精在脚底。

陈2014年第2次猥亵时,因少女感噁心假意翻身阻止,陈才作罢。直到少女上国中后,与辅导室老师聊天吐露「叔叔用我的脚手淫」,老师通报家暴中心,才让陈的变态行径曝光。

庭讯时,陈辩称因少女家中1楼客厅、和室脏乱,他有洁癖,询问少女父亲后至少女房间休息睡觉,否认猥亵。

但少女证称,叔叔跟爸爸喝完酒后,就跑到她房间睡,她与妹妹睡直的,叔叔睡横的,睡在她跟妹妹脚下面;感觉叔叔走的时候,床旁有地方湿湿黏黏的,翌日拿被子去洗;第2次她有踢叔叔,叔叔就没再继续并离开。

少女老师也证称,少女说叔叔把她脚底板来磨蹭自己的生殖器,时间约5分钟,有感觉到床 在摇,后来脚底板有湿黏的液体。

一审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对少年犯乘机猥亵罪,判处陈徒刑1年,陈认为判刑过重,上诉高院。

高院审理时,陈坦承犯罪,并与少女及父亲和解并赔偿,请求从轻量刑,但高院驳回陈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陈1年徒刑。

不过,高院考量陈男没有前科,给予陈缓刑4年,但条件为确保陈记取教训预防再犯,保护被害人安全,因此谕知陈缓刑期间禁止对少女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若违反命令,且情节重大,检察官得声请撤销缓刑。

(中时)